呂秋遠 【一路向北】
作者:呂秋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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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真的不知道,事情怎麼會變成這樣。

那天晚上,她在閃黃燈的路口,以時速二十公里的速度緩慢前行。是的,只有二十公里,她記得非常清楚,因為當時已經晚間十一點多,在車禍發生前一分鐘,她還低頭看了一下自己的時速表,覺得自己怎麼騎車有點慢。

難道,這是預兆,告訴她即將發生的事情?

她在想著,明天保險業務的路線大概要怎麼跑。然而一輛摩托車,就這麼從側面疾駛過來。她只記得這個交叉小路口,既然她這裡是閃黃燈,側面應該就是閃紅燈,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?

他所騎乘的大野狼,撞擊到了她的小綿羊。因為撞擊力道不小,整台機車剎那間往右邊傾斜,她整個人有半身被自己的機車壓倒在地。這時候,已經夜深人也靜,她很清楚的聽見骨頭碎裂的聲音,然後痛楚的感覺逐漸傳到中樞神經,讓她頓時覺得一顆心痛到沈了下去。

另外,她更清晰的看見,這個小伙子,大概只有二十歲上下,身手矯健的跳離自己的大野狼,毫髮無傷。

她勉強掙扎起身來,小伙子也幫她把車拉開身體,順便把自己的車扶正。接著她忍著痛拿起電話撥打119報案,大概在十五分鐘左右,交通警察與救護車就已經到達現場。

交通警察先幾分鐘到,開始針對現場所有的跡證調查。她心有餘悸的向警察表示,當時號誌閃黃燈,她的小綿羊緩慢的往前進,但是突然左側出現來車,接下來她就被一頭大野狼撞倒,好像已經有骨折的現象發生。警察轉頭問他,是否如此,但是他也強調大野狼是匍匐前進,並沒有搶道爭先,不過還好沒有受傷。警方記載了兩方的說法,但是並沒有記下「還好沒有受傷」這幾個字。救護車到了以後,她就被送往醫院。

診斷結果,她有粉碎性骨折,至少要休養三個月。

她以為對方很快就會來向她道歉,結果並沒有。這段期間內,公司雖然給她三個月完整的病假,但卻是無薪假,況且老闆冷冽的眼神,幾乎是在告訴她,回來妳就知道好歹。這段期間,她根本沒辦法正常的上下樓梯,必須由先生背著她出門看診。她向我形容,「幾乎是生不如死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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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仔細咀嚼「生不如死」四個字。,事實上,生當然比死好,不可能有「生不如死」這回事。但是我在想,究竟是什麼讓她生不如死?應該不是生理上的傷痛而已。

「當然是他自始至終都沒跟我道歉!」,她氣憤的說。「明明是他不對,為什麼他一點歉意也沒有?」

「其實我也不知道為什麼,可能是他自己覺得沒錯吧。」,我聳聳肩。

「可是根據警察局出示的交通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顯示,他有錯!」,她說。

所謂的「交通事故初步研判分析表」,就是交通警察在第一時間根據車輛現場圖,以及當事人的筆錄,交叉比對後,做出的第一份事故肇因分析報告;如果當事人不服,可以再向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,作為將來求償的依據。這份報告顯示,他確實有「未讓主幹道車先行(閃紅燈未能停車察看)」的問題。

「可是你也有錯。」,我比著肇事次因,「上面你也有『閃黃燈未能減速』的記載。就車禍發生的主因與次因,你們可能都有錯。」

「不是這樣的。」,她說,「車子已經被移動過。當時我的車速很慢,再減速我就乾脆牽車就好。我並沒有錯!」

事實上,發生車禍時,最忌諱之一,就是把車輛逕行移動,如此一來,差之毫釐,失之千里,可能在判定車禍原因上就會有困難。

「好吧,那麼我們就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,讓他在檢察官前面談和解就好。」,我只能這麼說,畢竟對方都不願意和解。

「不過,如果雙方都有肇事原因,會不會影響檢察官對於過失傷害的判斷?」,她問。

「原則上不會。」,我說,「只要對方有過失,那麼就會有過失傷害的問題,並不是過失全在被告身上,被告才需要承擔刑責。只是說,民事賠償部分,可能會因為兩邊的過失相抵後,金額有落差。我只是擔心他也有受傷,所以在提告時,對方可能也會針對肇事次因,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。」

「他沒有傷害!」,她說。「我清楚的看見他跳離機車,而且跟警方說,他並沒有受傷。」

「那就看著辦吧。」,我說。畢竟這件事情,對方也還沒出手,沒辦法判斷究竟有沒有這個問題,但是我著實擔心未來的發展。

「不過,你確定要委任律師嗎?」,我問。事實上,在許多的案件上,委任律師的費用,可能比起將來得到的損害賠償要高。以車禍為例,大部分的車禍大概都只有皮肉傷,全民健保就可以覆蓋大部分的費用,就算修車等,可能也只有不到一萬元的數字,比起律師費來說,當然不划算。

她咬著牙說,「我寧願賠錢,也要他向我道歉!」

我沒有話說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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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提出了「過失傷害罪」的刑事告訴,檢察官也很快就開庭。

「兩造當事人有無和解意願?」,檢察官在詢問完兩位告訴人與被告的筆錄後,補充詢問了這一句話。

「我們願意。」,我還是彬彬有禮的回應。

「也可以。」,對方並沒有聘請律師,但是一派輕鬆的回答。

「那我們就安排兩位到調解委員會去處理,記得要把處理結果回報地檢署,我們會再視情況開庭。」,檢察官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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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委員會,是個符合台灣民情的設計。調解委員往往都是地方上經驗豐富的退休公務員、教師、校長、書記官、律師等等擔任。其實我相當佩服退休後的專業人士,還願意犧牲自己的時間,領取微薄的車馬費,傾聽這些當事人的「車禍」、「房屋漏水」、「離婚」、「外遇」等等的「小」問題,並且協助他們達成共識。只要是告訴乃論,也就是當事人可以撤告的罪行,或是一般民事糾紛,都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。當然,如果地檢署移送過來的案件,他們也會協助辦理協商。如果兩造可以協商完成,當然對於抒解法院的案源,有很大的幫助。畢竟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結果,如果經法院核定後,就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,因此不失為解決問題的良方。

我們提早十分鐘到,對方卻遲到十分鐘。當然,對方還是一個人到。

調解,是個很微妙的制度。在過去調解的經驗中,我的原則就是不談是非與對錯,只談賠償金額應該多少。畢竟調解委員會不是法院,談是非對錯,又有何益?只會讓對方更生氣而已。所以我在調解委員會,向來謙恭有禮。但是這一次不一樣,我生氣了。

我們提出請求的和解金額。原則上,車禍的和解金額,大概包括幾個項目:醫療費用、醫療交通費用(以計程車來回計算)、復健費用、因傷不能上班的薪資、看護費用、車輛修補費用、精神慰撫金等等。關於損害賠償,我經常跟當事人說,我們並不是英美法系的國家,所以不要期望會有高額的所謂精神慰撫金或是懲罰性違約金。我們國家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,大概就是以回復原狀為標準,如果是車輛損害補償,還得計算折舊。至於精神慰撫金,信不信,我們曾經有一個當事人被蓄意毆打,長達十分鐘,並且被害人得到「創傷症候群」,有診斷證明書為證,但最後法官判決的精神慰撫金,竟然是五萬元。所以,不要期望靠車禍賺錢,法院也不時興這一套。我們的法院,只會准許回復原狀的損害賠償而已。

計算得來的金額,我大概事先向當事人報告過,應該頂多就是十萬元上下而已。她聽完數字以後,非常驚訝。倒不是心疼自己的傷害只能拿到這樣,而是認為,明明就是粉碎性骨折,怎麼會只能有這樣的賠償?

「看護費呢?」,她問。

「看護費,必須要有醫師診斷證明,載明必須要多久的看護,如果沒記載,一律不能請求。」,我硬著心腸說。

「那麼,不能上班的薪資呢?」,她進一步問。

「薪資,必須真正因為這樣的傷害而不能上班,由醫師載明在證明上;所請假的天數超過有給薪的病假,才能請求。」,我補充說,「而且,所請求的金額,必須依照扣繳憑單上的薪資才能給,沒寫上的金額一律不准加入計算。更不能靠老闆手寫一張計算標準,就要對方給錢。」

「還有我家的小綿羊的修車費用呢?」,她幾乎快崩潰,大概心想怎麼會遇到這樣的律師。

「修車費用,除了工資不用折舊以外,所有的零件替換,一律要折舊。所以雖然修車花了一萬元,扣掉折舊後,其實所剩無幾。」,我無奈的向她說明。

「好吧,精神慰撫金,也就是精神賠償,總該給我了?」,她最後問。

「精神賠償,大概一般實務上,以你這樣的傷勢,五萬元以下也就差不多了。甚至可能更少。」,我說。

她很明理,最後接受我的提議,我們總共就請求十萬元。事實上,我認為這樣的金額應該可以讓被告接受的原因在於,如果被告真有過失傷害,雙方又沒有和解,法院大概會判刑二至三個月,易科罰金就是六萬元至九萬元,而且不是判刑繳罰金就沒事了,還得另外面臨民事求償。所以這樣的金額,應該可以讓被告接受。

想不到,這位年輕人,直接給我們的回應是:「我沒有錯。我大概可以在『道義上』賠償五千元,其他的金額我不可能支付。」

然後,蠻不在乎,不願意道歉。

我心想,還好我的當事人沒有到現場調解,否則可能會因內傷之故,傷勢更加重。

任憑我好說歹說,他就是不願意接受,還告訴我,其實他剛工作,當時才下班,沒有錢,不要就算了。

我最後冷笑,「那我們就法院見吧。」

他也不甘示弱,「我也會提出告訴,要求你們承擔過失傷害的責任。」

我懷疑我聽錯了,「你確定?可是我記得你沒有受傷?」

他囁嚅的說,「我,上個月有到醫院驗傷,我的手指扭傷了。我也會跟你們請求十萬元。」

我不怒反笑,「是嗎?你怎麼不說你頭髮也扭傷了?」

他一時語塞。

「這件事情已經發生四個月之久,您上個月才去驗傷,跟我們的車禍有關係嗎?更何況,您的賠償金額十萬元,究竟怎麼計算?也請您惠賜高見?」,我說,連對他的稱謂都改變為「您」,表示我已經充分的燃燒內心的小宇宙。

「不重要,總之如果你們要和解,就是五千元。不想和解,我們就地檢署繼續打官司。我舅舅也是律師,我會請他出面告你的當事人。」,他發狠的說。

「好啊,歡迎歡迎,熱烈歡迎。」,我笑著說。「您一旦提起告訴,我們就會提出誣告的告訴,這可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就算判刑三月,也不能易科罰金。年輕人,想清楚。」

這次的調解,當然不歡而散。而我們,很快就接到開庭通知,我們這次是被告,但是跟原來的案件一起開庭。

我的當事人非常憤怒,她也斷絕了跟他和解的路線。

但是我告訴她,其實別擔心,後面有好戲看,因為我已經聯絡了承辦警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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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地檢署開庭,檢察官一開始就詢問和解結果,並且意味深長的看了他一眼,「你堅持要提告對方過失傷害?」

他沒料到檢察官會這麼問,「喔,當然,我也有受傷。」

檢察官正想再跟他確認,我已經舉手請求發言。

「被告的傷勢,乃是在案發後三個月才去驗傷,是否與本案相關,已多疑問。況且本件警員前往處理時,曾親耳聽見被告論及,其並未受傷,如被告堅持提出告訴,我們會聲請傳喚證人警員,其願意前來作證。此外,被告乃因下班時騎乘機車導致告訴人受傷,應為業務過失傷害。被告一再飾詞狡辯,甚至為脫免罪責而誣告受害人,我們將一併提起誣告之告訴。」,我緩緩的說完,讓書記官把所有的字眼記載於筆錄上。

檢察官淡淡的說,「被告都聽見辯護人所陳述的內容嗎?需要我再提醒你一次?」

他大概沒料到,他一時的失言,竟然會成為呈堂證供,看來港劇的劇情,好像也值得參考。

他改口,「我願意和解,但是和解金額的部份太高。」

我立刻接口,「並沒有太高,而且我們當事人現在請求的金額為二十萬元。」

他一臉不可置信,而我的當事人也滿頭霧水,似乎被我突襲,因為我並沒有事先跟她提起過,我即將提高一倍的和解金額。

檢察官再問了一次被告:「還有意願和解嗎?否則我就依法處理。我可以直接告訴你心證,目前看到的證據,你應該會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;我不會起訴對方。至於誣告部分,如果被害人堅持,我會依法分案調查處理。」

他就像是洩氣的小鴨,決定投降。「好,我願意按照被害人的金額和解,但是要給我一點時間籌錢。」

我滿意的向被害人點點頭,我們總算當庭成立和解筆錄。

其實,所有的案件,重點都在事實的發現。法律不會同意不公平的補償,也不會容許被告不應該的謊言。當然,法院經常會出現不正義的結果,但是請相信我,不符合正義,有時候要看是誰的正義;不符合公平,有時候也只是意外而已。

至少,我是深深的相信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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