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呂秋遠
【訴訟當事人應該知道的事】

共通版:
一、要告人,或被告,不一定要找律師,自己來,其實不一定很困難,只是要花一些精神與時間處理,也不一定有人可以跟自己商量,如此而已。

二、如果自己來,請不要常常抱怨司法不公,因為天底下本來就沒有一件事情是公平的。特別是感冒可以自己吃藥,但是心臟病也想自己開刀,然後說老天沒長眼,這不太好。

三、如果找律師,請「盡量」不要殺價。最好是心臟病開刀時,還要忙著跟醫生殺價。一般訴訟都有基本行情,這位律師開的價錢,可能便宜可能貴,那就要自己評估要不要接受。可以不接受,但是請「盡量」不要殺價。我們不是在賣普拿疼有公定價。

四、電話諮詢,請不要問律師,這個監護權官司要多少錢。律師要不要接、會不會勝訴、案件要開幾次庭,都還不知道,有哪個律師敢直接說多少錢?監護權有非常簡單的,也有非常複雜的,如果有律師竟然敢在沒聽過案情就直接定報酬,不是神就是鬼,而且我相信,他是後者。

五、找到律師,請完全的相信他,並且據實以告。律師是你的朋友,不是你的敵人。請把本件「事實」,完整、老實、不留餘地的說出來給律師參考,這樣律師才能給你最好的建議。欺騙自己的律師是沒有用的,一個法庭上最少有法官、檢察官、對方、對方律師四個人,欺騙律師的下場,往往就是一敗塗地。

六、請盡力配合律師的要求,整理資料、提供線索,都是一定要的。如果做不到,請提早說,不要當庭讓律師難看。請不要提供假的證據或證人,偽證罪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不能易科罰金,請注意。

七、請保持電話暢通,以便律師通知開庭,或是寄送訴狀。如果收到傳票,也記得跟律師聯繫,因為偉大的法院書記官有時會忘記寄給律師,或是因為環保的原因,以為通知一個人就好。

八、打完訴訟,無論是勝是敗,都請與原來的律師討論結果。不一定要繼續委任原來的律師,換一個說不定會更好,但是一定要檢討,才會知道贏在哪、輸在哪,或是贏與輸都莫名其妙。

九、律師不是你的奴隸,所以記得有不滿要說,滿意要稱讚。不滿,可以叫律師改進,訴訟結果是自己承擔,不是律師承擔,所以不要悶著不說,最後敗訴才來總清算;滿意,也要告訴律師,讓他可以暗爽一陣子,提供他金錢以外的能量,可以繼續為公平正義打拼下去。除了我以外,盡量不要在十點以後打給律師,除非極為重要的事情,否則律師會生氣。

十、要記得付錢。

刑事告訴人篇:
一、告訴人,跟原告不同。告訴人是刑事訴訟的受害人,原告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。告訴人,只有直接受害人才可以當,其他就是例外,像是爸爸媽媽配偶之類的人。不要以為看到爸爸通姦,想替媽媽告,就跑去警察局,這會被趕出門的。

二、按鈴申告,是一件愚蠢的事情,除非想要被檢察官碎念或是想出名,否則的話,鳴鼓申冤只有在包青天,不要以為按鈴申告會比較快。

三、請不要誣告,所謂誣告,就是「捏造事實」來告別人。但是也不要隨便告人家誣告,不是不起訴就構成誣告,有時候只是錯認法律而已,例如以為借錢不還就叫做詐欺,這會不起訴,但不會構成誣告。

四、請把事實講清楚,證據提供出來,也不要說謊,這樣檢察官才會快速幫你通關。而且請不要亂槍打鳥,如果告了十個事實,檢察官就必須要調查十件案件,速度一定會拖,而且會互相牽連,影響檢察官的觀感。

五、告人的不一定要出庭,但是最好出庭。因為很多事實,律師不一定知道,這樣會拖慢偵查速度,也會讓檢察官不信任自己。

六、通常告人的,檢察官會請告訴人當證人,同樣請據實講,不然同樣會有偽證罪。

刑事被告篇:
一、被告可以說謊,但是說謊被拆穿,就會影響檢察官或法官的心證。本來不用起訴,會變成被起訴;本來判一年,會變成判三年。

二、請誠實告知律師所犯的事實,一個好律師,能救的會幫救,不能救的會勸認罪。不是拒絕認罪打到底的律師就是好律師,能夠知道法官心證,不浪費司法資源的律師,才是好律師,應該可以幫忙減低刑度。

三、測謊,是測不準的玩意兒,但司法界部分人士很相信這東西。被告當然可以拒絕測謊,但是通常法官或檢察官會認定這傢伙心虛,還是要小心。

四、被告一定要到庭,所以請不要隨便請假,兩次不到就有被拘提的危險。拘提,就是警察會到家裡去,把人帶到法院開庭,然後交保候傳。

五、易科罰金,請記得要準時去繳,要分期也要記得按時繳,否則會被取消罰金的機會,得入獄服刑。

六、拿到緩刑,請珍惜。緩刑兩年,就是兩年內不可以故意犯罪,發生車禍沒問題,但是千萬不要酒駕,只要酒駕就會被取消緩刑。

民事原告被告篇:
一、民事訴訟,原告、被告都不一定要出庭,也建議最好不要出庭。有些事情,法官會想知道,但是律師不一定想讓法官知道。如果原告、被告都不出庭,律師可以使出大絕招,叫做:「另具狀補陳。」;如果原告、被告就在現場,法官就會要原告、被告當場補陳,這可能會逆轉判決結果。

二、民事訴訟有訴訟費,大約是金額的百分之一至一點五。這筆錢,是法院收走了,稱之為裁判費,與律師無關,敗訴的人要負擔這筆費用而已。

三、離婚訴訟,通常要親自到法院,不想離婚的人請一定要來,不然法院無從調查事實。畢竟律師怎麼會知道他們過去到底有沒有敦倫?還有,離婚訴訟,近來法官已經傾向勸離不勸合,不要以為自己沒錯就不會判離婚。感情沒有對錯可言的。

四、也不要以為法律上站得住腳,就拒絕跟對方和解。法院基本上判決有時候不按照法律判,而是按照天理(法官自己的天理)在判。這就叫做「衡平法則」、「誠信原則」,結果有時候會出乎意料之外。

證人篇:
一、證人一定要到庭,沒到庭,會被處以罰鍰,一次三萬元,罰到來為止。法官如果覺得不想罰錢,還可以直接拘提證人。

二、證人有證人旅費可以領,但是就剛好坐計程車而已;如果是台北到高雄,又想坐高鐵,一定會虧錢。不過作證是國民的義務,所以就咬牙接受吧。

三、證人不可以說謊,不知道就說不知道,忘記就忘記,請不要去附和任何一方,倒楣的會是自己。

四、證人不可以找律師陪同,只有被告或告訴人可以。

五、如果有律師、原告或被告教唆證人偽證,請勇敢的在法庭上檢舉他們。

 

出處:
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ermalink.php?story_fbid=640165849358220&id=100000944336615&fref=n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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