呂秋遠
紅燈亮起,他看了一下手表,離會議的時間有點急迫,這次是他親自報告,董事長也會出席,他可不能遲到。
這是一條大的十字路口,他張望了左右,應該沒車,索性方向盤打右邊,直接紅燈右轉,希望能早一點到公司準備開會資料。就在右轉以後,他聽到左後方有煞車的聲音,有台摩托車距離他的車子,大概還有五十公尺左右,也就是在路口中間滑倒。他看了一下後視鏡,加快油門,繼續往前走。
三個星期以後,他接到警察局的傳票,希望他以被告的身份到分局說明案情,罪名是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。他花了好長一段時間回憶,才想起那天發生的事情,但是,他覺得這位機車騎士跌倒,怎麼能夠算他的責任?兩車根本沒碰撞、兩車距離又這麼遠,關他什麼事?
那天早上,他到警察局製作筆錄,警方只是問了他當時事發的經過,從當時的號誌燈照片顯示,他確實是紅燈右轉,警方婉轉的向他表示,或許這會是肇事的主因。
「他離我這麼遠!也算我的?」他不服氣的說。
警方沒有跟他多做說明,只說一切都還在調查當中,等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以後,才能進一步釐清。
就在一個月後,檢察官傳喚他出面說明,傳票上寫著「公共危險罪等」,看起來似乎很危險。
檢察官很客氣的問他當時案發的經過,他重新說了一遍,檢察官則出示初步研判分析表給他看,上面明白寫著:「肇事主因:紅燈右轉。肇事次因:未注意車前狀況。」
「這意思是,這場車禍,我有錯,他也有錯嗎?」他小心翼翼的問。
「對。當時你應該要停下來處理事故,但是你沒有,所以有肇事逃逸的問題。」檢察官說。「我希望你可以跟對方和解。」
「好吧!」他無奈的說,「請檢察官幫我們送調解委員會處理。」
一個月後,他們在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。對方看起來沒有多大的傷害,不過驗傷單上面確實有骨折、擦傷等典型的車禍傷害特徵。
調解委員先開口,「車禍,兩方都不願意見到,所以還是希望大家可以盡量息事寧人。請問被害人這裡,你們願意多少錢和解?」
被害人沒有提出收據,就簡單的說:「一百萬元。」
聽到這個數字,他的眼珠子幾乎掉出來,失聲說:「一百萬元!?」
調解委員皺了眉頭,問被害人,「看起來傷害並沒有這麼大,一百萬元會不會太多了?」
「那他願意付多少?」被害人問。
他沒有答案,因為他原本以為,只要三、五萬元就可以處理,而且在他心目中,三、五萬元應該已經是天價。
調解委員出聲了,「不然五十萬元處理如何?」
他不可置信,脫口而出,「這簡直是勒索!」
對方怒不可抑,「那我不要調解了!你真的很沒誠意!」
案件轉回檢察官手上。他們又再度開第二次偵查庭。
「被告,你確定不能跟被害人和解嗎?」檢察官問。
「他要求一百萬元,我要怎麼和解?那就請檢察官依法處理好了。」他忿忿不平的說,「就那麼點擦傷,竟然要一百萬元!」
檢察官無奈的說,「根據新修正的刑法規定,肇事逃逸,以前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,現在最低的刑責已經改為是一年以上。換句話說,按照以前的規定,如果沒辦法和解,還有易科罰金的可能性。但是現在,如果沒辦法和解,又拿不到緩刑,將來可能必須要關進監獄裡。你清楚後果嗎?」
他聽到這段話,差點沒昏倒,「一百萬與一年的選擇?」
他應該怎麼辦?
(本文刊登於103/12/19日蘋果日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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